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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内容可能含有和/暴力信息,可能不适宜未成年人浏览,请未成年人自觉抵制。
   (、害或强制),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的一种行为。
  几乎在所有的国家,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的影响,而无法拒绝进行时,与其发生也被视为。(比如使用药物麻醉女性后,与其发生,事后证实该不是该女子自愿的,也属于)。

定义


  (1)从社会的广义认识上讲,不论男或女,凡是一方以暴力手段强迫另一方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即如果女性强迫男性与其发生,在一些人看来,也属于行为)。
  (2)不过,从一般认识上讲,多指的是男子在未得经许可的情况下强行同女子发生。
  (3)从法律认识上讲,某些国家立法时认为,只需要满足“强行发生”这一定义,即构成,也就是说如果女性强迫男性与其发生,在某些国家的刑法中,也认为是罪;而另一些国家的刑法,则只承认只有男子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才属于罪(比如中国的刑法)。

的法律问题

  (一)问题:
  在一些国家的刑法中:一个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同一个发生性关系,不管该是否自愿,罪都成立。
  这里所谓的,是指刑法里规定的、未达到一定年龄的女性。
  其立法法理是︰没有足够的能力对行为作出正确判断,决定是否“同意”,因此即使该实际上“同意”与他人,该“同意”在法理上也是无效的,即不被法律承认,与该者依然需按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罪。也就是说中国的刑法认为不满14周岁的女性属于“”。
  在日本,刑法将“”年龄规定为不满12周岁。
  在香港,刑法将“”年龄规定为不满16周岁。若与该发生性关系,会被控“与未成年少女发生罪”,俗称“衰十一”。
  (二)问题:
  在某些国家的刑法里(比如中国的刑法),“”不是一个罪名,它只是“罪”的加重情节,也就是说“”仍然属于“”,但它是更恶劣更严重的行为。
  对于,刑法会在罪的量刑基础上,再加重量刑。比如若普通罪判被告有期徒刑7年,则可判被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某些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甚至可以判被告无期徒刑。
  (三)罪是否成立的问题
  罪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罪名,往往会产生很多争议。
  一个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仅就中国大陆的刑法来说):
  (1)罪的主体必须是男性,也就是说中国刑法认为:女性是不可能男性的;
  (2)罪的客体必须是女性,也就是说中国刑法认为:男性是没法被的;
  (3)从情节上讲,必须是男性强迫女性与其发生,女性不是自愿的。强迫,不仅包括各种暴力、胁迫手段,还包括麻醉、灌醉、欺骗、诱惑等手段。
  (4)从细节上说,男性必须将插入被害女性的阴道内,才可以构成罪。在刑法上,这被称之为“奸入”。如果没有“奸入”,虽也属于罪,但确切的说属于:罪(未遂)。比如一男一女性,将其按倒,由于女性反抗未能将其插入被害女性的阴道内,这时该男子就属于:罪(未遂)。
  (四)热恋男女的与罪的问题
  如果男女热恋,可以证实二人正属于恋人关系的:当该男子与女朋友发生,事后女朋友反悔的,一般来说,不算罪。在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恋人间的一般处理原则都是:慎用刑法里的罪。
  (五)发生时女子半推半就,是否属于罪的问题
  发生时,如果女子当时半推半就,而事后又后悔的:
  如果男性可以证明当时女子确实属于“半推半就”,则不属于罪;
  如果男性无法证明当时女子属于“半推半就”,而女子却有证据证明该违背了自己意志,则可以按罪论处。
  (六)如果老公强迫老婆过,是否属于罪的问题
  这个问题目前在法学界、在社会上,都有很大争议:
  如果单单从刑法规定的罪定义来看,凡是男性违背女性意志强迫与其发生的,都应该构成罪,
  但是丈夫和妻子是法定夫妻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妻子是否一定有与丈夫发生的义务?
  如果丈夫强迫妻子过,而妻子不愿意,这是否属于刑法中所说的“违背女性意志”?
  一些社会学者,以及一些女权主义者,给这种行为起了个名字叫做“家庭”。
  这个问题到底应该怎么看待,目前尚无定论。

与战争


  历史上,经常成为战争中的“战利品”。
  在抗日战争中,数以万计的中国妇女(慰安妇)被日军。
  历史学家安东尼·比弗在其新书《柏林在1945年陷落》中称,苏联红军士兵曾在二战后占领的东欧地区了两百万名德国妇女和数千名前苏联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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